(一) 固定污染源削減成果低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有何好處?
答: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得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未來可作為擴廠之用,或透過交易回收防制措施成本等。
(二) 削減量差額之計量方式?
答:削減量差額即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減去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之差額。
(三) 削減量差額申請審查之注意事項。
答: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之審查結論或承諾事項者,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非屬規定之防制措施者,得不核發削減量差額,以確保削減量差額為採具體防制措施所致。
(四) 削減量差額交易後應辦理之事項?
答:公私場所於買賣雙方完成削減量差額交易後,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削減量差額證明異動,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登載於操作許可證及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