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
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法規、規章之訂定及釋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之監測、監測品質保證、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發布及緊急防制措施之執行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及總量管制措施之推行與糾紛之協調處理事項。
五、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查核及催繳事項。
六、固定污染源之列管、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之清查更新與建檔、設置或操作許可內容之查核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完成之認可與功能之查核事項。
七、公私場所申報紀錄之審核及連線資料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檢查或鑑定事項。
九、轄境內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認可及管理事項。
十、轄境內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認可及管理事項。
十一、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統計資料之製作及陳報事項。
十二、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之研究發展、宣導及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十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設置之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事項。
●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全國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三、全國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四、全國防制目標及執行策略。
五、相關機關或單位之分工事項。
六、方案執行所需經費及資源規劃。
七、預期效益。
八、管制考核。
九、附則。
● 第九條:
本法第十條之總量管制計畫,其內容包括環境現況及問題分析、計畫目標
與期程、空氣污染管制策略、推動計畫所需各年度經費、本法第十條所定
事項及其他總量管制相關事項。